一、注意事项
1. 参赛选手需要自备实验服(实验服上不得印有明显Logo标记)和防护眼镜,大赛组委会提供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等;
2. 参赛选手需提前10分钟前往比赛现场外候场准备;
3. 参赛选手正确粘贴参赛号码(统一粘贴在面向主裁判一侧),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工作;
4. 参赛选手必须使用由组委会提供的统一型号的实验耗材,不得使用其他耗材,不得携带任何自备的辅助实验工具(包括器皿等)进入比赛场地;
5. 比赛过程中,手套破损可重新领取,不扣分;
6. 请参赛选手仔细阅读《第二届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竞赛规则》;
7. 严禁学生穿拖鞋、背心以及短裙等不符合实验室安全的着装进入场地;
8.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智能设备、与比赛有关的物品(如实验讲义)、食物和水进入比赛场地;各比赛场地将配备挂钟,竞赛过程中可咨询裁判时间等(不涉及比赛内容问题);
9. 由于参赛时间比较长,参赛选手需吃好早餐(午餐)。可以携带食物和水,但需在指定休息区内补充能量和水分(个人补充能量不补时);
10. 比赛采用参赛选手和裁判同时记录真实称量数据,不得与裁判相互校对数据,在最终统计时若发现参赛选手擅自篡改实验数据,立即取消比赛成绩;
11. 比赛结束后,严禁将比赛用品带出比赛场地(如:比赛实验报告、器皿、试剂等)。一经发现取消比赛成绩;
12. 比赛结束或裁判要求选手离开比赛场地时,选手需尽快退出比赛场地,影响他人比赛者,将取消比赛成绩。
二、评分事项
1. 本次大赛评分分为产物质量评分、操作规范评分以及其他规定评分,具体评分细则参考《第二届全国高分子材料实验技能竞赛规则》;
2. 部分单项评分计算结果可以为负值,参赛选手最终成绩可以为负值;
3. 操作规范评分采用错误打分法,即现场发现即扣除,只打“×”;
4. 参赛选手操作规范评分将参考多位裁判共同打分,只要有一位裁判认为该选手操作错误,即该操作不得分;
5. 外观评分将由至少十位裁判共同对产物外观打分,后取平均值;同时进行不合格产物剔除工作;实验报告评分将由至少十位裁判共同对产物外观打分,后取平均值;
6. 其他规定评分项从总分中累计扣除,不设单独分数。
裁判员须知
1. 维持场地秩序,提醒选手准备工作,现场处理仪器耗材所带来的问题,如仪器故障更换;提示参赛选手正确粘贴参赛号码(统一粘贴在面向裁判一侧);
2. 裁判流动对竞赛房间参赛选手打分(亦或分配好打分区域和内容),整个比赛过程需负责搭建、聚合等部分打分,实验步骤采用错误打分法,即现场发现即扣除,只打“×”;
3. 选手在比赛过程中,裁判根据评分体系规则评分;
4. 当有参赛选手进入称量、抽滤步骤时,特定裁判专门负责称量、抽滤步骤打分,其他裁判负责其他参赛选手打分工作;
5. 在称量步骤中,特定裁判工作内容包括:(1)登记参赛选手举手示意排队时间和开始称量时间;(2)提醒参赛选手排队状态停止任何实验操作,若选手继续操作则取消比赛成绩;(3)评判参赛选手称量操作是否正确,登记选手试剂用量
6. 裁判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公正公平情况下及时解决突发状况。当无法有效解决时,可把问题提交至监督以及评审委员会仲裁;
7. 规定时间即将结束时,裁判根据特定裁判登记时间及时补足选手等候称量时间;
8. 在外观评分过程中,由多位裁判共同负责每名参赛选手产物评分工作;每位裁判将依次对选手产物进行打分和剔除不合格产物;
9. 裁判就参赛选手所撰写的实验报告根据完整性、条理性、分析合理性进行打分(打分规则见下文实验报告评分细则);
10. 各位裁判老师需自带实验服,并在比赛打分当日穿着符合实验室着装要求,不得穿凉鞋等。
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竞赛规则
一、 竞赛流程
参赛高校按时提交《参赛信息表》确认参赛,并于报到当天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通过抽签确定参赛号码、比赛场地及比赛内容(此号码将作为参赛选手比赛过程中唯一代号);未参加抽签号码选手,视为弃权。
二、比赛样品、设备及耗材
试剂:苯乙烯(原AR级,纯度99.5%,已提纯)、甲基丙烯酸甲酯(原AR级,纯度99%,已提纯)、聚乙烯醇(牌号:1750±50、1799、1788,纯度≥99%,已配成质量百分比为5%水溶液)、过氧化二苯甲酰(原CP级,纯度75%,已提纯);为更符合实际科研生产使用情况以及前后提纯批次可控性,本次比赛将对单体进行简单提纯,提纯方法:使用一定高度的层析柱,倒入碱性氧化铝(规格:200~300目),柱子填充高度至少20厘米,填充量不少于250立方厘米,采用重力过柱法,最多过滤500毫升单体后,必须更换新柱。BPO提纯:5克BPO溶解于20mL二氯甲烷中,过滤除去杂质,加入等体积甲醇结晶。
仪器:加热器(HW.XY11-BS、北京长风)、搅拌器(OS20-S、大龙)、天平、水循环真空泵(SHZ-D(III)型、巩义予华)、振动筛(FN-300T、飞能机械)、筛子(国标、目数:6/8/10/12/16/18/底层收集盘)。
实验耗材:三口烧瓶(250mL)、搅拌器(桨展65mm)、四氟搅拌塞、螺口温度计套管(19/28#)、红液温度计(100℃)、球形冷凝管(19/28#)、量筒(10mL、100mL)、烧杯(100 mL、 1000mL)、玻璃棒、培养皿、塑料洗瓶(500mL)、洗耳球、橡胶软管、镊子、一次性滴管(3mL)、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布氏漏斗、上抽过滤瓶、称量纸、定性滤纸、药匙、试管刷,手电筒等。
三、比赛办法
(1) 参赛选手在开赛前一天熟悉参赛场地,并抽取参赛号码,一经抽取不得更改;
(2) 本次比赛将选取两种单体进行比赛,分别是苯乙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使用比例1:1);参赛选手将在比赛前一天抽签确定比赛场地以及比赛内容(使用何种单体比赛);本次比赛不提供二乙烯基苯交联剂;
(3) 参赛选手需在比赛开始前,根据抽取的号码前往相应位置(比赛场地);
(4) 开赛15分钟内未到,视为弃权。弃权的选手可以由同队同学替补参赛,同时替补选手可延时15分钟结束比赛;
(5) 选手进入比赛场地,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以及实验耗材是否遗漏等(注:一般开赛前所有仪器已进行多次检查,比赛过程中如无客观原因选手不得更换仪器,耗材除外)。在工作人员宣布开始后即开始比赛;
(6) 选手需在4小时内完成装置搭建、聚合、产物处理以及仪器清理、归位等工序,最终制备出供评委评分的聚合物(比赛时间不包含原料称量等待时间及产物烘干、筛分等其他后续步骤);
(7) 选手必须使用由组委会提供的统一型号的实验耗材,不得使用其他耗材,不得携带任何自备的辅助实验工具(包括纸张、器皿等)进入比赛场地;
(8) 参赛选手可自主选择原料用量,但原料总量不得超过三口烧瓶体积的2/3(体积估算以液体体积和为基准,单体和分散剂密度都以1g/cm3计算);
(9) 由于场地空间以及仪器限制,选手根据号码牌在规定的区域内称量,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10) 等待称量以及称量过程中,可以将水浴打开加热,但设定温度不得超过聚合温度,否者将视为危险操作,视情况扣分;
(11) 前往称量区称量时,需在裁判处登记时间,排队等候称量试剂时不得进行其他操作,排队时间不记入总时长,将在既定结束时间后予以补足延时;当有多位参赛选手同时排队时,裁判以号码先小后大的顺序确定称量次序;
(12) 每位参赛选手需一次性全部称量完毕,并在15分钟内完成,超时将酌情扣分,具体详见其他扣分项;(记录天平称量重量无需估读,量筒量取需估读至小数点后一位);
(13) 称量过程中天平读数稳定,以单位符号出现,同时小数点后两位出现,并稳定2秒以上为界限;
(14) 比赛过程中,允许参赛选手将温度计放置在水浴锅内测温;
(15) 聚合中途允许参赛选手不停搅拌添加试剂,但在聚合初始时,不得先开搅拌后添加试剂;
(16) 比赛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玻璃器皿破损,选手可向工作人员申请更换材料,在其他规定项中扣除相应分数,但不另行补时;
(17) 比赛过程中,因实验仪器突然停止工作(主要针对水蒸气原因),经工作人员确认非选手操作失误,可更换器材,但不另行补时;
(18) 比赛过程中样品丢失,可以申请领用新样品继续比赛,在其他规定项中扣除相应分数,但不另行补时;
(19) 本次比赛将不固定工艺流程,在不影响实验安全情况下由参赛选手自行安排实验过程;
(20) 聚合结束时,选手想将水浴热水更换为冷水降温,可不停止搅拌,使用橡胶管进行操作(可使用冷凝管上出水管),但不得拆卸固定装置;
(21) 抽滤结束后,在提交产物中故意添加水分,一经发现取消产物评分;
(22) 在出现因设备设施故障、其他选手影响等非本人因素导致选手比赛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时,选手应继续比赛(不另行补时)。比赛结束后,由现场评委以及监督委员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允许选手再次参加比赛。如果再次比赛,则取第二次比赛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23) 聚合失败后,参赛选手无需进行后续抽滤操作,同时裁判需扣除操作分中抽滤分数,但仪器必须归位、器皿必须清理干净,否则扣除清理分数。
(24) 比赛规定时间内(4小时),选手可进行多次实验(含聚合失败),但需裁判保留前次操作评分且废除前次产物后,方可重新领取原料试剂,同时扣除相应的分数;擅自留下前次产物充当下次产物,一经发现,取消比赛成绩;
(25) 比赛结束前15分钟,裁判将予以提醒;
(26) 比赛过程中,报告不小心弄湿、脏,可申请更换新报告,提交报告需同时提交并明确最终报告,每人最多可重新申领两次。
(27) 裁判宣布比赛结束时,所有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将样品以及实验报告(见附表1)交给裁判,未停止的参赛选手将取消产品质量分数;裁判老师填写实验报告中实验结束时间,并签名;
(28) 比赛过程中突发危险状况(如烫伤、割伤等伤害),需及时告知裁判;
(29) 产物经水洗、抽滤后,需进行清洗烘干(真空干燥温度80℃,烘干时间不少于1小时)后,方可进行产物外观和质量评分;
(30) 将样品烘干后,由工作人员操作产物称重以及振动筛筛分粒径(振动时间不少于2分钟)并记录实验结果;
(31) 评审委员会按照《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评审工作条例》以及本规则给出的评分标准评分。
(32) 在比赛过程中,除以下人员之外,未经竞赛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ii) 竞赛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
(iii) 担任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监督工作的监督委员会成员。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比赛区域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涉事人员为教师的,取消其团队奖获奖资格;涉事人员为选手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四、评分标准
(1)总体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项目 |
占比 |
得分 |
备注 |
1 |
产物质量 |
60% |
|
|
2 |
操作规范 |
40% |
|
含实验报告10分 |
3 |
其他规定 |
0~-∞% |
|
总分扣除项 |
(2)具体产物质量(共60分)评分细则:
评分项目 |
满分 |
评分规则 |
得分 |
备注 |
产率 |
10 |
产率百分比*满分 |
|
|
外观 |
10 |
A:50%以下为球形颗粒为1~3分;B1:50%以上为球形颗粒且颗粒较大,但不均匀为4~6分; B2:50%以上为球形颗粒且颗粒均匀,较小为4~6分; C:80%以上为球形颗粒且颗粒均匀为7~10分 |
|
|
合格产率 |
30 |
合格产率百分比*满分 |
|
|
平均粒径 |
5 |
-4*(尺寸-2)^2+5 |
|
得分不为负,最低0 |
粒径分布 |
5 |
5*(1-标准偏差) |
|
得分不为负,最低0 |
总分 |
|
|
备注:
1、产率算法:产率百分比=产品质量/单体质量*100%(注:不合格产物计算在内);产率得分=产率百分比*满分(10分);
2、外观评判:将物品放置在深色底板上,同时至少五位评委对外观评分(注:称量结束后立即拍照留底);
(注:球形产物为评判产品,块状、团状等产物为非评判产品)
下列三项评比需去除非评判产品并过振动筛(筛网目数:6/8/10/12/16/18;对应孔径为:3.2/2.5/2/1.6/1.25/1(mm)),6目筛产物尺寸默认为3.5mm,底层收集盘产物尺寸默认为0.5mm,其他筛网产物按相应尺寸计算。
3、平均粒径算法:即重量平均粒径d=(∑mi*di)/M;
4、粒径分布标准偏差算法:S=[∑((di-d)^2*Xi)/(7-1)]1/2,Xi=该尺寸下的质量分数(Xi<1),i=1、2……n,d为该比赛选手平均粒径(注:标准偏差数值大于1,该项得分为零分);
5、合格产率算法:合格产率=合格产物/单体总量,(合格产物直径范围为:1mm≤X<3.2mm)。
(3)具体操作规范(共40分)评分细则:(采用错误打分法,现场发现错误打“×”并扣除相应分数)
序号 |
阶段 |
评分细则 |
分数 |
否(×) |
备注 |
1 |
准
备 |
实验服、防护眼镜、口罩、一次性手套比赛场地必须全程佩带,出比赛场地需脱手套,回场地重新带好(如中途喝水、上厕所等) |
2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
2 |
冷凝管先通冷却水,后固定在三口烧瓶上 |
1 |
|
|
|
3 |
实验装置整体正确稳定,参考此细则后实验装置图进行评分(温度计远离搅拌桨、冷凝水下进上出、冷凝管以及搅拌桨固定、装置稳定等) |
3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
4 |
称
量
|
天平称量建议少量多次,试剂标签朝向掌心,确定重量需关闭舱门数字稳定读取;过量试剂放入指定废液缸中;已用称量纸放入指定垃圾桶;用清洁纸清洁天平放入指定垃圾桶 |
2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
5 |
量筒量取操作(试剂标签朝向掌心、平视量筒内液面、滴定时滴管悬空在量筒口之上,严禁伸入量筒以内;试剂转移时,烧杯与量筒保持倾斜,试剂沿烧杯壁缓慢加入) |
2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
|
6 |
加
料 |
玻璃棒引流向三口烧瓶加入原料,严禁原料倾倒在外面 |
1 |
|
|
7 |
加入原料完毕后再开动搅拌器,严禁边搅拌边加试剂 |
1 |
|
|
|
8 |
温度计在液面以下,同时远离搅拌桨(聚合过程中可不放在三口烧瓶中) |
1 |
|
|
|
9 |
聚
合
过
程
|
搅拌过程中,调节桨高度,需关闭搅拌器电源,后调节 |
1 |
|
|
10 |
取样观察严禁人直接对准三口烧瓶瓶口(温度计端) |
1 |
|
|
|
11 |
聚合过程中严禁任何危险违规操作(三口烧瓶再次固定需关闭全部仪器电源;搅拌器意外停止,需关闭电源;禁止手上有水插拔插座等其他危险带电操作;玻璃器皿意外损坏,用镊子清理,严禁直接用手;试剂发生泄漏水浴锅,水需倒入废液桶,严禁将水排入下水道等) |
3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
12 |
聚 合 终 止 |
实验结束后先将温度设定25℃再关闭加热器电源;调节搅拌速度为0,关闭搅拌器电源;关闭冷却水;拆除实验装置 |
2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
13 |
使用去离子水清洗产物,并将废液倒入废液桶,严禁倒入下水道。 |
1 |
|
|
|
14 |
抽
滤 |
抽滤前润湿滤纸,玻璃棒轻轻调整,严禁用手 |
1 |
|
|
15 |
正确操作真空泵(通过软管将真空泵、安全瓶、抽滤瓶连接起来,检查安全瓶上安全阀门是否打开;将布氏漏斗固定在滤瓶上,打开泵开关,关闭安全阀门,倒入产物抽滤;抽滤完成后打开安全阀门,平衡气压,关闭泵开关(当有另一选手正在抽滤时,不可关闭真空泵开关),取下布氏漏斗) |
2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聚合失败扣除抽滤部分分数) |
|
16 |
抽滤瓶中废液倒入废液桶,直接用自来水清理,清洗液倒入废液桶 |
1 |
|
|
|
17 |
产物倾倒至培养皿时必须使用玻璃棒或者镊子,严禁直接用手操作 |
1 |
|
|
|
18 |
清
理
|
清洁玻璃器皿,恢复原位 (要求:玻璃仪器用自来水清洗后用去离子水冲洗,废水倒入废液桶;玻璃器皿以及搅拌器表面没有明显污渍;) |
3 |
|
错一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19 |
清洁工作台面,工作台面没有杂物和积水 |
1 |
|
|
|
20 |
报 告 |
对实验报告打分(报告记录完整性,准确性,分析正确性) |
10 |
|
详见《实验报告评分细则》 |
|
总分 |
|
|
(4)实验报告评分细则(共10分,包含在操作规范的40分中)
1、实验报告基础分(2分)
标准:实验报告内容全部填写,且报告版面整洁得2分
1)实验报告内容完全填写的1.5分,一项空白扣除0.5分;
2)实验报告整洁得0.5分,报告破损、模糊不清、污渍覆盖等不得分;
2、试剂及实验设备部分(2分)
标准:在试剂仪器部分中,能够正确完整填写得2分;
1)试剂用量记录正确完整得1分,少填一项扣除0.5分;
2)实验主要设备正确填空得1分,少填一项扣除0.5分
(主要设备:水浴锅、搅拌器、天平、水循环真空泵、搅拌桨、球形冷凝管、三口烧瓶、温度计、塞子、烧杯、量筒、锥形瓶、玻璃棒、布氏漏斗、滤瓶、培养皿、一次性滴管等)
3、 实验步骤记录情况(3分,打分至小数点后一位即0.1分)
标准:完整记录所有实验操作、时间以及实验现象;按实验操作顺序记录装置搭建、称量、升温、调速、抽滤、清洗等步骤,得3分;
1)步骤记录中缺少时间、操作、现象描述任何一项扣除1分;
2)实验操作缺少记录装置搭建、称量、升温、调速、抽滤、清洗等一系列步骤,每一项扣除0.5分;(注意;聚合失败无抽滤不扣分)
4、 实验结果与分析情况(3分,打分至小数点后一位即0.1分)
标准:详细记录实验结果,合理恰当分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现象以及实验结果的原因,提出合理化改进方案以及对实验的认识,得3分;
1)有实验现象描述分析且合理得1分;有描述现象其分析不合理得0.5分;无现象描述有分析得0分;
2)详细记录实验结果,合理分析实验原因得1.5分;有实验结果,分析不准确得1分;无实验结果,有分析得0分;
3)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以及对实验的认识得0.5分;不合理得0分。
(5)其他规定评分细则:
评分项目 |
评分规则 |
得分 |
备注 |
1 |
所加物质的总体积超过反应容器的2/3时, 总分扣除5分。 |
|
|
2 |
称量时间超过15分钟,每超过一分钟,总分扣除1分(超出时间不足一分钟按照一分钟计算)。 |
|
累计多次扣除 |
4 |
称量过程需及时记录数据;当全部称量完后再回工位记录数据,总分将扣除0.5分 |
|
|
5 |
工作人员宣布比赛结束后仍未上交样品,或提交产物未经抽滤,选手产物质量成绩都记为零分。 |
|
|
6 |
比赛中试剂丢失或聚合失败,重新申领试剂, 总分扣除5分。 |
|
|
7 |
聚合失败,选手故意损坏装置,强行取出产物,总分扣10分 |
|
|
8 |
比赛过程中操作失误损坏装置, 总分扣除5分。 |
|
|
9 |
在称量等待过程中和比赛结束时,裁判要求参赛选手停止操作时,未停止总分扣除5分 |
|
|
10 |
裁判判定聚合成功,选手重新申领试剂聚合,总分扣除10分 |
|
累计多次扣除 |
五、奖项设置
1、大赛设置个人单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按最终参赛人次80%左右的获奖率设置)以及团队奖。
● 个人单项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获奖比例分别为20%、25%和35%。为激励各学校积极参赛,每个参赛学校至多1个一等奖(在参赛学生聚合成功的前提下),二等奖及三等奖颁发按照实际成绩排序。
● 团队奖设置一等奖X个,二等奖 X个,三等奖X个。团队奖的评定以各参赛队伍3名选手的总成绩进行排序确定。
● 竞赛委员会可以根据赞助商的要求设立特别奖(评奖方法另行颁布)。
六、附则
本规则由第二届“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21年7月修订。竞赛委员会对本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本文参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评审工作条例及章程
附图1:
图2 实验装置示意图(参考)
附表1
实 验 报 告
实验日期:
抽签号码 |
|
报告成绩 |
|
||||||||||
室温: ℃ |
湿度: % |
单体: g |
|||||||||||
引发剂: g |
分散剂: ml |
水: ml |
空培养皿: g |
||||||||||
仪器和 设备 |
本实验主要仪器设备:水浴锅、搅拌器、天平、水循环真空泵、三口烧瓶、搅拌桨、球形冷凝管、温度计、塞子、烧杯、量筒、锥形瓶、玻璃棒、布氏漏斗、滤瓶、培养皿、一次性滴管等 |
||||||||||||
时间 |
实验操作 |
现象 |
备注 |
||||||||||
|
|
|
|
||||||||||
时间 |
实验操作 |
现象 |
备注 |
||||||||||
|
|
|
|
||||||||||
实
验
分
析 |
(实验分析包含:现象分析;产物分析;实验改进方案;失败原因分析等)
|
||||||||||||
实验结束时间 |
裁判确认签字 |
|
|||||||||||
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
评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下面简称全国“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根据《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章程》制定,以利于规范化开展全国“双实”大赛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地评定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确定大赛各奖项的获奖名单。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评委”)由竞赛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并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竞赛委员会直接提名产生。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分为现场评委和评分室评委两部分。
第七条 现场评委按以下流程确定:
(1)参赛高校推荐候选人:每一参赛高校最多可以推荐3名候选人。
(2)竞赛委员会在赛前领队会期间组织所有候选人讨论学习《全国大学生高分子实验实践大赛现场操作规程》;未参加此次讨论的原则上不能担任现场评委。
(3)竞赛委员会根据以下顺序确定最终的现场评委人选:(i)作为指导教师参加过上届大赛;(ii)上届大赛获得团体奖单位的指导教师;(iii)参加了上届大赛结束后召开的总结会;(iv)所在高校在上一届大赛期间没有老师担任过现场评委。
第八条 竞赛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的提名,指定若干名评分室评委。
其余评分室评委按以下流程产生:
(1)参赛高校推荐候选人:每一参赛高校最多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只有作为指导教师参加过上一届大赛的教师方可资格成为候选人。
(2)竞赛委员会在赛前领队会期间,组织所有候选人就本届大赛评审工作进行培训及模拟评分。
(3)竞赛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培训情况,并结合候选人在历届大赛评分工作中的表现,最终确定评分室评委人选。
第九条 列入评审委员会名单的评委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大赛评审工作或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未能按时到岗的,暂停其所在高校推荐评委候选人资格两年。
第三章 评分流程
第十条 在选手比赛期间,现场评委两两一组对选手比赛情况进行打分,不得影响选手的正常操作;每组比赛结束后,所有现场评委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各评委的评分情况进行讨论,确定每一位选手的现场操作得分。之后,现场评委在评分表上签字后由工作人员送统计室。
第十一条 评分室设评委若干人,其中负责产物筛选和质量评分的评委不得少于6人,负责每份产物外观评分性能测试的评委不得少于5人。
第十二条 产物性能测试的流程为:
(1) 产物烘干后,称量并将产物质量记录在案;
(2) 称量后产物统一送往外观评分室,评委筛选出外观合格的样品、进行外观打分并拍照结束后送往筛分室进行筛分;
(3) 筛分室中采用振动筛对外观合格的样品进行2分钟的筛分后,按照样品不同目数分别称重记录。
(4) 将不同目数的样品分袋封装,与外观不合格的产物一同保存;
第十三条 负责外观评分性能测试的评委独立为每份样品打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其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余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该样品的产物外观分最终得分。
第十四条 在样品外观评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评审组组长可以在不影响评分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对第十二条规定的评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比赛结束后,在竞赛委员会主任委员、竞赛委员会秘书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下,工作人员按照《全国大学生高分子实验实践大赛章程》有关条款及组织委员会关于增设奖项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类奖项的获奖名单。获奖名单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参赛选手在抽签处抽签并登记在《抽签记录表》中,该表将建立选手与参赛编号的对应关系。比赛当天,参赛选手根据现场评委要求将参赛号码正确粘贴于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完成比赛后将产物交到样品收集处,由工作人员统一负责保管。样品烘干后由工作人员将样品送评分室。
第十八条 每一小组评分结束后,监督委员会对该小组的所有原始评分表及统计表进行复核,经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后予以确认最终成绩。
第十九条 比赛期间,除承担本组比赛评分工作的评委、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竞赛委员会邀请的少数贵宾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分室。
第二十条 从每一小组第一个样品开始评分起至本组所有样品评分结束,评分室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评分室,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评分室,需有他人全程陪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评委评分的所有原始表格及最终成绩单由组织委员会留存一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观摩室,将比赛现场和评分室的实时图像传输到场外供参赛师生观摩。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本章程由第二届“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参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评审工作条例》于2021年7月修改拟定。
第二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对本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